(2017)吉07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谷井辉与杜春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井辉,杜春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33号原告:谷井辉,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杜春强,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原告谷井辉诉被告杜春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谷井辉不能提供被告杜春强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杜春强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井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谷井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