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廷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廷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16���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廷廷,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廷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廷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1时35分,被告人武廷廷酒后驾驶鲁D×××××的黑色爱俊达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梁园区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武廷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廷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廷廷供述,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廷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廷廷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廷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