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怀礼街。法定代表人曹秀军。被执行人周龙,男,1981年6月16日生,住怀仁县何家堡村117号。本院在执行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仁县宏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