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乔炎涛与崔洋洋、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炎涛,崔洋洋,杨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16��申请人乔炎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崔洋洋,男,1986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翠萍,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乔炎涛诉崔洋洋、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洋洋、杨翠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乔炎涛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乔炎涛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乔炎涛申请执行崔洋洋、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