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金学、张晓泉与被执行人戴洪臣、许桂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231执423号申请人:武金学,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林业局家属楼。申请人:张晓泉,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宝泉名苑。被执行人:戴洪臣,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镇阳嘉园。被执行人:许桂华,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阳光嘉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的(2017)黑0231执423号申请人武金学、张晓泉与被执行人戴洪臣、许桂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件,依据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定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并按照履,此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院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