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清玉、贾清玉与被告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餐饮服等与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玉,贾清玉与被告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餐饮服,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54号原告:贾清玉,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贾寨供销社退休职工,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才(原告之子),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岗,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环,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清玉与被告茌平县贾寨镇耿张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清玉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