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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钟海英诉四川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英,四川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51号原告:钟海英,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四川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江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钟兰。原告钟海英因与被告四川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国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海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英撤回对被告四川品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海英承担。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