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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酿酒有限公司、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酿酒有限公司,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620号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盛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建忠,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经营者葛学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古岘镇小葛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宋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