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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哲与蓬学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哲,蓬学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郑哲,男,1969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蓬学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哲与被执行人蓬学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哲依据已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蓬学习给付下欠案件款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蓬学习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郑哲案件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郑哲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