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增明申请执行徐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明,徐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杨增明,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委家属楼。被执行人徐文明,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村。本院在执行杨增明与徐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杨增明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