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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吕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吕俊,吕建良,童岳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吕俊,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吕建良,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童岳仙,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俊、吕建良、童岳仙追偿权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俊所有的浙G×××××号小型轿车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351483.98元及利息,执行费5172元,诉讼费6264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冰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