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的305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