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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的305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