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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美胜与陈兴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胜,陈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胜,男,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陈兴梅,女,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美胜与被执行人陈兴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兴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美胜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同月23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2.1万元,并支付2013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诉讼费720.00元,公告费400.00元,执行费21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