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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攻与董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攻,董正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232号原告:张攻,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董正喜,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攻与被告董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正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董正喜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董正喜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后其多次催要未果。张攻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董正喜向其借款的事实。董正喜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经对张攻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董正喜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董正喜欠到张攻(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欠款人:董正喜2015年9月16日……”其后,张攻因向董正喜催要借款未果,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董正喜向张攻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张攻要求董正喜偿还借款2万元,并自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正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正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攻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董正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正强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