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明、柴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柴寿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对外客运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寿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柴寿发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铭(柴寿发之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对外客运公司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滨路550号。主要负责人:毕有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主要负责人:孙志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赵明因与被上诉人柴寿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对外客运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6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施小雪书 记 员 史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