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岐山县城朝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宝鸡市人,住宝鸡市。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现均不在原址居住,经查询金融系统和房管、车辆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99号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陕032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