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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艳杰与于雪峰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杰,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雪峰,男,住长住吉林省辉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艳杰与被执行人于雪峰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于雪峰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00的协议,因被执行人于雪峰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于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雪峰同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声称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于雪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于雪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于雪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于雪峰未报告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已将被执行人于雪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