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红,王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白沙园区高庄路西侧、中央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红,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王蕊,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即王海红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驳回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