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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索金丽诉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金丽,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京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684号原告索金丽,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供电局楼*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5号承德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潍言,职务经理。被告承德京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大厦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天杰,职务经理。被告承德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园林顺城大厦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索金丽与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京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索金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索金丽负担。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芷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