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广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陶广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474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欧国民。被告:陶广猛,男,1966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广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就不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原因进行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