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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谷海彦与杜士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海彦,杜士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谷海彦,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杜士凯,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谷海彦与杜士凯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协商,申请执行人谷海彦与被执行人杜士凯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