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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春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春宇,男,1998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春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春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卢春宇在自己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市场邮政局后四季小吃对面二楼的住所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卢春宇在自己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市场邮政局后四季小吃对面二楼的住所内容留曾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卢春宇在自己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市场邮政局后四季小吃对面二楼的住所内容留吴某某等人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春宇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春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卢春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春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卢春宇在自己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市场邮政局后四季小吃对面二楼的住所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卢春宇在自己位于奉节县竹园镇竹园市场邮政局后四季小吃对面二楼的住所内又分别容留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经现场检测,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扣押物品清单。3、集资建房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户籍信息。4、证人王某某、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卢春宇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检报告书。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被告人卢春宇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春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春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春宇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春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长吸管一根、短吸管二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