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伟伟与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伟,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谢伟伟,男,汉族,生于1979-03-22,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和盛乡新祥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903223955。被执行人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6265999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C座1103室。法定代表人:丁振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谢伟伟与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伟伟工资173418.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01元,共计1759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与被执行人西安众行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沟通,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51137元,下欠124782.3元未履行完毕。该公司机械设备我院已查封,短时间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谢伟伟提出不需要将被执行人西安众行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由于本案的执行期限已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谢伟伟,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