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81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施国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女,该公司副总经理。全权代理。被告:李建兵,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