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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加善、詹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善,詹金辉,陈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善,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詹金辉,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爱梅,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加善与被执行人詹金辉、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詹金辉、陈爱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金辉、陈爱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