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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金营与赵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营,赵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988号原告王金营,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赵勇,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原告王金营与被告赵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