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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9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96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遨森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494774X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教场路22号1-1,2-1室。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601350225E),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北村。法定代表人:张瑞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遨森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浙0211民初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的现金担保200?125.33元,遨森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鲲鹏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的现金200?125.3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