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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熊某某司法确认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99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法定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曹某某父亲)。被执行人熊某某,男,彝族,1966年5月25日生,云南省漾濞县人,住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熊某某司法确认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817元,已执行到位41412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尚未执行20405元。被执行人熊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执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