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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91号原告:陈和平。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工业园风波港村。法定代表人:欧阳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和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18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