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明泽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泽,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179号原告朱明泽,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愉,女,系原告之妻,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凯凯,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志诚,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明泽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朱明泽向本院提出诉讼称,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在被告2015年1月20日作出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要征收的房屋范围内。原告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已经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但是被告已经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原告的房屋全部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不但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而实施非法逼迁,公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与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中所涉房屋均在2015年1月20日被告武昌区政府所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本案的诉讼标的与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适用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翁 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瀚书 记 员 张 冀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