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顾根云、何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顾根云,何芳莲,顾明忠,梁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7号之一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532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法定代表人:沈荣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建坤,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根云,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何芳莲,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顾明忠,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梁伶俐,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根云、何芳莲、顾明忠、梁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根云、何芳莲、顾明忠、梁伶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根云、何芳莲、顾明忠、梁伶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4元,减半收取5787元,由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娄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