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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捍来、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捍来,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捍来,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地址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芝山时代广场*号楼一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87295657U。法定代表人王高良,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9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捍来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需待刑事退赔案件一并处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9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