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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蒯海东、杭州振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蒯海东,杭州振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3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被告:蒯海东,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告:杭州振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3幢3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蒯海东、杭州振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