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兴黔与冯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黔,冯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006号原告:李兴黔,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冯小刚,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号。负责人:俞曙,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兴黔与被告冯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兴黔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黔申���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黔负担。审判员  孟先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