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明明与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明,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26号原告:刘明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桃园东路1号。负责人:苏绍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明与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明撤回对被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明明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