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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恢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十三顷村村民委员会、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十三顷村村民委员会,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恢10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十三顷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92-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十三顷村。负责人崔家伟,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66185-5),住所地东丽区津塘公路655号三楼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十三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44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十三顷村村民委员会2014680元。现被执行人天津中发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捷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