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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55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王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王耀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55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飞龙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89146B。负责人:黄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东,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王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2、借款人:王耀东,借款合同编号:2016第RL20160817001299号3、贷款本金:10万元,已归还13700.71元,剩余86299.29元4、贷款期限: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宣布到期日为2017年2月19日5、利率:年息18.36%,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5月3日结欠利息1360.91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9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299.29元、利息及罚息1360.91元,罚息暂算至2017年5月3日,以上共计87660.2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直至所有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79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耀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王耀东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王耀东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6299.29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王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15元,由王耀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玲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