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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国成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97号罪犯林国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仙游县人,原系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该犯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8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欧元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国成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计分3980分。在考核期内获得6次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国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