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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王殿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芳,王殿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特1号申请人:王玉芳,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申请人:王殿霞,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玉芳与王殿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桦川县苏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殿霞自愿一次性给付王玉芳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000元整(不包括王殿霞已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二、王殿霞在给付完毕后,王玉芳承诺不再因此事为由再向王殿霞索取任何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玉芳与王殿霞于2017年6月16日经桦川县苏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