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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陈力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2197号。负责人朱秋红,行长。被执行人陈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力公证借款纠纷一案,由长春忠信公证处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0188号执行证书确认陈力需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9,886.23元。因被执行人陈力未按执行证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力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行人陈力没有银行存款,有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陈力名下房屋因案外人占有使用暂时无法处分。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陈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陈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第1项,第2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陈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忠信公证处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018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理审判员闫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