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守良与徐建立、崔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良,徐建立,崔艳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061号原告胡守良,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徐建立,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崔艳粉,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胡守良诉被告徐建立、崔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合阳村公安户籍中没有��名叫“崔艳粉”的居民。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胡守良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合阳村的“崔艳粉”偿还其借款,经本院查明该村户籍中没有姓名叫崔艳粉的居民,故胡守良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守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利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