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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元兵与夏正孝、南京天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正孝,黄元兵,南京天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华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正孝,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元兵,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生,男,住南京市六合区,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东王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3号1318室。法定代表人:金光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华琴,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夏正孝因与被上诉人黄元兵、南京天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正孝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正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正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上诉人夏正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