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辽宁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法定代表人:董建全,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龙丽娜,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辖区,故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辽河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MWD定向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即为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天鸿易达油田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榆林市定边县,故本案属定边县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听证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MWD定向技术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照片四张,用于证明双方约定管辖,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场所在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村。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上诉人提交的《MWD定向技术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照片四张,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MWD定向技术服务合同》落款有双方当事人公司加盖的印章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其中第九条对合同争议管辖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MWD定向技术服务合同》第九条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故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