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67号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41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3002A。法定代表人:叶青,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伦,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龙江,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杨,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