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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昌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166号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378N。法定代表人:熊科詠。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法定代表人:李昌林。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保全金额为:27万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