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磊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5108号原告:陶磊,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注册号32000050000266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63号门面房。负责人:陈兵。原告陶磊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2.5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处购买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一袋,支付12.50元。产品标明生产日期2016年8月22日,保质期6个月,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影响食品安全。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凤凰西街东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陶磊货款12.50元并赔偿1000元。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