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夏德情与夏星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情,夏星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031号原告:夏德情,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星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糠,贵州贵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德情与被告夏星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夏德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0.00元,由原告夏德情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