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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216号被告人张德豹非法采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豹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豹,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豹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张德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德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村双树源口处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2016年12月27日对被告人张德豹非法采砂点巡查后,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1月29日,湖南省鑫圣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德豹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是:被告人张德豹非法采矿的矿产资源储量价值人民币109602元。另查明,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德豹被口头传唤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中心办案区接受调查,讯问过程中并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德豹到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的方位图,湖南省鑫圣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关于张德豹等人在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尖山村双树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鉴[2016]第43号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证人朱政志、李文明、陈孝平的证言,被告人张德豹的供述及视听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而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非法采矿的矿产资源储量价值人民币10960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张德豹要求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以内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菁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克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