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杰行与XX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行,XX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赵杰行。被执行人:XX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行与被执行人XX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XX忠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15号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确认被执行人XX忠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