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钦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钦瑞,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钦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钦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钦瑞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豫N×××××号隆鑫牌两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瓜果市场路口时,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钦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5.42mg/100ml。经法医鉴定,陈钦瑞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赔偿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钦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抓获经过、悔过书、现场拍照,证人朱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钦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钦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钦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莹 关注公众号“”